63365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 | ||||
2016-07-06 作者: 点击数: | ||||
|
||||
各村(社)、镇级各单位、部门: 《63365粮食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6日 63365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镇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镇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供给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63365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全镇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现象严重,成品粮供需极不平衡,部分村(居)成品粮脱销,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100%以上。粮食日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二倍以上,部分网点出现脱销。 2、Ⅱ级(重大):全镇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并出现恐慌。全镇各村(居)出现成品粮供需很不平衡,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一倍以上,成品粮库存低于安全库存。 3、Ⅲ级(较大):全镇市场粮食供应趋于紧张,群众争购成品粮,市场不稳定,各村(居)出现一般性的成品粮食供需不平衡,主要成品粮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20%-50%,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50%以上。 4、Ⅳ级(一般):全镇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村(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镇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村(居)各负其责,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村(居)、镇直各部门(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镇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二、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63365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 1、63365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总指挥:分管农业的副镇长 副总指挥: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镇委党政办、项目办、各学校、江口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交管办、江口工商质监所、食药所、江口信用社、武阳储蓄所等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发布启动63365粮食应急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督察粮食供给应急工作;分析镇内、外粮食形势,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紧急状态,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区粮食局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外镇或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决定对实施预案单位个人的奖惩意见;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决定预案应急措施终止等。 (二)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党政办:负责协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镇项目办: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区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协调、组织全镇内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超市成品粮油进货、销售工作,同时提供有关粮油供应相关信息。 各学校:负责提供所有在校学生人数、供应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学校应急粮食供应组织工作。 江口派出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镇民政办: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提供救济人员数量、救济标准、粮食等级等信息,协助做好救济粮食供应工作。负责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发放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镇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调运的需要。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江口工商质监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镇安监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镇食药监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成品粮质量,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粮食供给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及时提出启动《63365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镇粮食应急工作;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有效的监测粮食市场变化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三)63365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63365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镇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镇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和全镇粮食市场动态,提出启动或终止镇粮食应急预案建议;根据镇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实施《63365粮食应急预案》的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乡(镇)粮食应急指挥部 村(居)人民政府参照《63365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按照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镇内和区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并发布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启动本预案和本镇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农业服务中心要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完善全镇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区、市粮食局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号,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应急报告 农业服务中心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Ⅳ级(一般)状态时,由各村(居)人民政府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农业服务中心,由镇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当粮食市场出现Ⅲ级(较大)状态时,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当粮食市场出现Ⅱ级(重大)状态时,由镇人民政府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镇级做协助工作;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特大)状态时,由镇人民政府请求区人民政府启动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1、镇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由镇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出准确判断,确认出现Ⅰ级、Ⅱ级状态之一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启动同级粮食应及预案;确认出现Ⅲ级状态时,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镇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经镇指挥部总指挥确定,请示镇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2)本预案启动后,由镇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村(居)保持联系,并及时派员实地调查。 (3)接到有关村(居)的紧急报告后,农业服务中心立即对有关村(居)情况进行分析,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有关村(居)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及时向镇直有关部门和有关村(居)通报情况。 (5)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2、镇直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接到镇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各村(居)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当粮食市场出现Ⅳ级状态时,由村(居)人民政府及时协调处置并将处置动态报镇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镇粮食供给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各村(居)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三)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镇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争取一定规模的自治区储备粮,并建议镇人民政府储备一定数量的镇级储备粮,同时,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市场粮油的收购力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保证粮食安全,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原粮储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四川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人均50公斤储备量的原则”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镇级储备粮。同时镇财政应承担相应的保管及轮换费用。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确保镇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特殊情况下,请求动用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油。 2、成品粮储备。农业服务中心按城镇居民和村(居)人口每人7天口粮标准,在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建立应急成品粮食储备,确保应急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下市场供应。 3、社会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义务(全镇8个粮库平均最低库存粮食800吨;挂牌的7家“放心粮油店”每店至少库存成品粮油10吨)。农业服务中心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成品粮源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镇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组织实施。同时,建立镇粮食应急加工、粮食应急供应、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加工网络。由农业服务中心在全镇范围内个体粮油加工作坊为辅的应急成品粮加工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镇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镇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和定点加工企业,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应急状态等级,立即组织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生产。 2、建立和完善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粮库和挂牌的放心粮油店将自动转化为应急粮食供应企业,在粮食局的统一协调下,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应急状态等级,按照全镇城镇居民、城乡救济的需要,通过指定的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企业将应急粮食及时投放市场。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村(居)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粮食储藏、加工、零售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村(居)人民政府要向镇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Ⅲ级预案启动时,村(居)应急指挥部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Ⅱ级、Ⅰ级预案启动时,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办公室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村(居)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粮食部门每年结合退耕还林粮食发放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六)评估和改进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村(居)要及时对应急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七)经费和清算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镇级或自治区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八)应急能力恢复 在半年内,按照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镇级或自治区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九)奖励和处罚 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镇应急处置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镇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镇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镇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采取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镇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农业服务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
【关闭窗口】 |